甲(转让人)、乙(受让人)在05年3月1日订立了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合同,4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请结合法律规定分析上述二个时间的意义。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效力分离原则《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4月1日登记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可能发生解除的情况。这说明合同已经在3月1日生效了,否则解除就说不通了。4月1日的登记,只是产权(无形财产权)转移的手续和标志,而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手续和标志。专利权转让也是如此。本案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类似。
从以上分析可知,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专利权的变动是采效力分离原则的。效力分离原则的制度价值,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例如,专利权出让人不得以未登记为由而撕毁合同(未登记之前已经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债权合同),并不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而须以登记或者交付的方法导致物权变动。再结合《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基本采取了(债权)合同效力与权属(物权和无形财产权)变动分离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