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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辅导:见危不救是否应入罪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11-1

  2004 年5 月19 日下午,该县某村80 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 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很多年来媒体所曝光的各种“见危不救”的事件,人们都对这种麻木不仁的表现表示极度愤慨,甚至有人提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一个“见危不救”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 字。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法与道德的关系。考生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如果考生支持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一致性出发,再结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论,分多角度谈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如果考生反对将“见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从道德与法的区别出发,从道德本身所举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两个角度,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是不可取的;同时因为其在技术上的不可操作性,实行起来也是不可能的。总之,考生在做这类试题时,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论据可以支持论点,就能拿到较好的分数。

  【参考答案]“见危不救”入罪不可行。“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反之“见危不救”则为人们所不齿。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危不救”的现象,也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了一定影响。材料中,人们因为对“见危不救”的愤恨,而希望能够利用刑法来规范。我认为,这种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社会,但是,将“见危不救”人罪是绝对不可行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干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往往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即使立法相当完备了,也难以详尽地规定所有需要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将“见危不救”定为一种罪,那么与之对立的“见义勇为”也将不复存在,无形间增加了人们的义务,而降低人们对见义勇为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也会使一些人在危难情况下产生依赖思想,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无益的。

  再次,关于“见危不救”,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此有所规定,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必须“见危必救”,否则就是渎职,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将“见危必救”的责任的扩大,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

  最后,“见危不救”入罪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首先在举证上就存在很大困难,其次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其在可操作性上来说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法律不是万能的:“见危不救”的行为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法律介人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做出适得其反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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