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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培心函字[2010]02号 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
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发[2003]192号《关于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9个职业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的要求,为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培训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工会干部、企业法律顾问等。 二、报考条件 (一)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并经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三、培训内容及师资 1、培训内容:职业道德、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考核与评价、薪酬福利制度、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分析与胜任特征评估、组织文化变革与发展等。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高等院校人力资源管理知名教授。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六、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路韭菜园101号(省文物鉴定中心左侧进来50米)芙蓉楼三楼 联系电话:0731-82838031、82838032 传 真:0731-82924581 咨询网址:www.hnpxx.cn 电子邮箱:hnldjypx2007@163.com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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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二O一0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