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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培心函字[2010]10号 关于开展《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 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
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事)机构、高职院校及各类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为提高我省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人员素质,促进全省企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对全省各企业、公办、民办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及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高级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培训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在企业或各类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从事培训项目开发、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咨询及培训教学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企业培训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高级企业培训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
4、取得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取得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
国家和本省的职业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经济学一般知识、培训项目与课程方案开发、教学组织与实施、教学效果评价与考核、团队建没与人员管理、培训行为规范等。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六、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路韭菜园101号(省文物鉴定中心左侧进来100米)芙蓉楼三楼
联系电话:0731-82838031、82838032、82924581
传 真:0731-82924582
咨询网址:www.hnpxx.cn
电子邮箱:hnldjypx2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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