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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人力资源管理师考前等级培训的招生通知
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2)35号令,决定在全国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高级人力师北京试点考试)从业者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及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人员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二、报名资格和条件:(拥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可直接报考一级)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
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