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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务登记的管理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6-28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范围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

  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两个时间: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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