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赵传星是位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有着多家大型快速消费品企业的物流管理经验,而且业绩哭出,在业内手有盛名。
万腾令司是一家2010年10月注册成立的快速消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由于产品独特,一-投入市场,便有大批订单蜂拥而至。2013年入夏以来,随着业务量的激增,物流运转不够顺畅,物流成本不断增加,效率大打折扣,一些经销商的不满情绪渐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迫切需要一位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
此时,恰逢想换换工作环境和希望接受挑战的赵传星前来应聘,总裁求贤若渴,亲自上阵面试,并当场拍板,让赵传星次日上班,担任物流部经理。但是,三个星期后意外地收到赵传星的辞呈。
经过多方了解,人力资源部经理搞清了赵传星离职的原因:(1)思想活跃、喜欢创新和挑战的赵传星与保守稳重的直接上级——生产副总多次因意见不统一而发生冲突;(2)赵传星在万腾公司物流部面对一群“素质不高”的同事,经常产生一种“曲高和寡”的孤独感;(3)赵传星无法适应一个各项制度不健全、管理流程混乱的企业,认为在这样的企业,自己的能力无从施展。
根据材料,请分析:
(1)赵传星的闪电离职令人深思,请具体分析万腾公司在招聘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2)如何实现成功招聘?
答:(1)万腾公司只是急于招聘到优秀的人才,而没有考虑要招聘合适的人才,以及怎样去招聘合适的人才,这具体表现在:
①招聘的目的不明确,不合理,招聘不是为了招到最优秀的人才,而是为了招到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人才。万腾公司急于招聘到能人,导致招聘过于仓促,企业与拟聘人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当公司一碰到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赵传星,人力资源部经理和总裁就犯了同样的错误:只看到赵传星的物流管理能力,而没有考察其能力在本公司到底能发挥多少作用。没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赵传星这样的人才。
②招聘策失误,人才与组织不匹配。这是造成赵传星闪电离职的最主要原因。万腾公司招聘策上的失误集中反映在只关注人岗匹配,而没有考察人与组织的匹配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考察个人与团队的融合程度;没有考察个人对企业现状的适应程度。赵传星业务能力强、业绩佳,但万腾公司正处于发展中,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其环境并不适合赵传星这种人才的发展需要。
③招聘过程不合理。万腾公司没有按照招聘的标准程序进行,没有进行招聘需求分析。招聘决策仅仅是由人力资源经理和总裁两人主观意愿决定的。总裁当场拍板决定录用赵传星,不符合招聘的录用决策程序。
④面试考官结构不合理。在招聘赵传星的过程中,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公司总裁面试,而真正的用人部门,也就是赵传星的直接上级——生产副总没有参与招聘,也没有征求他任何意见。这一关键人物在招聘过程中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赵传星在工作中和生产副总多次冲突。
(2)①制定合理的招聘策。招聘策应视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制定。一般说来,在企业发展初期,招聘策应寻求与组织高度匹配的员工。因为处在这个时期的组织,特别强调凝聚力和协作精神,而个性、价值观和态度一致的员工更易形成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成长期的企业在选聘人才的过程中,除了关注人岗匹配外,更应考察:拟聘人员的风格是否与主管相匹配;人才的个性特点是否与拟任职团队特性相匹配;拟聘人员能否适应企业现状;拟聘人员对企业文化的认可程度及其价值观是否与企业匹配等。
②进行充分的招聘准备。一是要有明确的选人标准。企业在招聘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公司的文化、拟任职团队的特性等)确定拟聘人员的胜任特征。比如,需要具备的技术知识、能力(包括学习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以及个性特征等。只有达到预定标准的应聘者才是合适的人才,才是企业积极招聘的对象。二是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工具的有效运用。可以通过自传数据、人格测试、能力测试、兴趣测验、面谈及情境模拟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对拟聘人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来决定是否录用。
③要制定合理的招聘流程,并按流程“分步走”。在招聘过程中,必须由用人部门的负责人拍板定案,或者至少必须让用人部门负责人参与面试并发表意见,因为只有用人部门的负责人最了解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也只有他最清楚要聘什么样的人。
总之,成功的招聘需要通过控制招聘过程来达到良好的招聘效果。
6.2013年12月4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马静,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马静,马静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当场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马静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马静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候,马静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马静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马静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马静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马静感到非常不解,于2013年12月28日愤然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马静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且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马静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公司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马静的请求,公司将不予理睬。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答:马静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
理由如下: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马静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以后,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马静。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本案例中,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马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马静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是该签字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马静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马静在回执上签字的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马静的劳动合同要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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