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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18题
【正确答案】C
【名师解析】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 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廐牧、杂律。但并没有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C项错误。
《法经》中具法是放在最后的,是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A项正确,《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B项正确。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 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 436条,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