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从性质上来说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最高。常委会也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人大的。
2.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人大一样。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职权方面
(1)对宪法的权利来讲,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立法方面,全国人大能够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会的闭会期间它可以对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两个审查和批准,两个决定,一个批准)
(4)人事任免权,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1,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中央军委主席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1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3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对于国家最高领导人,正职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职,只能由全国人大才能任免。对于其他一些副职和部门领导人的正职,常委会和大会都有权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常委会无权任免),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职务不由人大任免,由常委会任免。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9年试卷一第2题)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A。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在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主席、军委向人大负责并不报告工作。
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