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根据电力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将其分为三级。
㈠一级负荷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⑴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⑵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⑶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电信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⑴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⑵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应急电源类型选择
应急电源类型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要求的电源为直流或交流等条件进行选择。
⑴应急电源有以下几种:
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②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③蓄电池;④干电池。
⑵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①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30s以内的供电;
②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③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④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
㈡二级负荷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⑴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⑵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㈢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负荷为三级负荷。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