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方式与种类
㈠照明方式
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
1.不固定或不适合装局部照明的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要求较高照度的场所,宜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3.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照度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
4.所有的工作房间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㈡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
㈢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5.0lx。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宜≤20m,袋形走道应≤10m,走道转角区应≤1.0m。
2.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宜≥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应≥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可为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4.影院、剧场、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口,应装设指示灯。
5.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应≥5lx。
㈣值班照明 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㈤警卫照明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装设警卫照明。
㈥障碍标志灯
航空故障标志灯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平、垂直距离宜≤45m;
2.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水平排列。
㈦景观照明
景观照明通常采用泛光灯。一般可采用在建筑物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是将两种方式相结合。也可以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受光面的上半部的平均亮度宜为下半部的2~4倍。
㈧路灯照明
室外照明主要是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白炽灯等。路灯伸出路崖宜为0.6~1.0m,路灯的水平线上的仰角宜为5°,路面亮度宜≥1cd/m2。路灯安装高度宜≥4.5m,路灯杆间距为25~30m,进入弯道处的灯杆间距应适当减小。路灯的照度均匀度(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宜为1:10~1:15。住宅区道路的平均照度为l~2lx。
庭园灯的高度可按0.6B(单侧布灯时)~1.2B(双侧对称布灯时)选取,但宜≤3.5m。庭园灯杆间距为15~25m。注:B——道路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