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总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可签发工程暂停令?按监理规范答可否?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⑦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参见《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P78、79.按照监理规范答也可以,但是最好是按照教材的内容答比较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