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业务: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可以据此计算出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现金分配)/买入价格*100%。
类别细分业务内容
短期资金交易(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中央银行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是人行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短期国债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
回购/逆回购回购:指债券或证券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同业拆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其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最着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我国正在推行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其品种有隔夜、一周、两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短期融资券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债券业务国债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期限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凭证式、电子式(2006年推出)国债。是银行最主要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免缴利息税。
公司债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投资者大多为机构。
企业债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融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前需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但申请行政许可前需先获得其监管机构的同意。
背景知识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日)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次级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见附注)
外汇业务即期外汇交易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法包括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和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交易,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既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投机或炒作) 按产品类型分类远期
期货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效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
货币互换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并按交换本金数量和初始交易日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相同的汇率再交换。
期权(选择权)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为了取得这一权利,买方需预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卖方应得到一笔期权费。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涨期权,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跌期权。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按基础资产分类利率衍生品
汇率衍生品
信用衍生品
注: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