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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法律硕士法理学章节复习(九)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第九章、司法原理

  重点提示:

  本章内容较新,以前出过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司法权、司法权的特征、司法公正

  #1、司法权的性质

  一、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的性质★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

  #2、司法的特征★

  司法权的特征,应通过与行政权的比较加以理解。

  一、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三、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即程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行政权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行政权的主体职业的非律性,司法权的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是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这意味着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是最权威的判断权。这是司法权的典型特征。

  八、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双方展开抗辩。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求值体现。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3、司法体制

  一、司法权的体制保障。结合“依法治国”思想来理解。

  司法独立应与司法中立相区别,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独立,司法中立是指司法审判的中立 。

  保障司法体制,首先应理顺关系,即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其二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用人制度和财政制度独立;其三应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独立,例如:法官制度、审判制度等。

  司法独立的目标即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含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即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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