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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精要知识点串讲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考研法硕中同学们普遍认为法硕的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针对这一点跨考教育专业课调研组老师帮助同学们精简了部分知识点,希望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让同学们理清脉络。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2)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4)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5)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6)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 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 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4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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