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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2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C4.D5.D 6.C7.A8.B9.D10.B 11. D 12. A 13.D 14.D 15.C 16.C 17.A 18. B 19.D20.B

  二、多项选择题

  21.BCD22.AC23.ABC24.ACD25.ACD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27.答案要点: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四、辨析题

  28.【解析】(1)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2)不作为构成犯罪,除需具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3)见危不救行为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4)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1)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

  (2)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持枪抢劫”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行为,并为丁的****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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