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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面试热点:加班过劳致死你怎么看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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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过劳死”现象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据调查,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

  请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加班文化”的看法。

  【参考答案】

  偶尔加班并非不可,但企业鼓吹加班,甚至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并把加班美化为企业文化,这样的加班文化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而过劳死现象中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

  加班文化”之所以底气十足,一方面因为劳动力供应相对充足、不缺人手,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让他们有机可趁。换言之,劳动者陷入“过劳困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法律规范缺乏强有力的实施操作系统,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由此可见,消减“过劳死”困境,必须破除根深蒂固的“加班文化”。

  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经纬法律。在利益驱动下,一些惟利是图的企业不可能培育“准时下班文化”,这就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多摸查、多监督,对违法企业严惩不贷。而现有的制度缺陷是,即便企业违犯了相关法律,但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企业就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因此,对违法企业尤其是加班严重超时的企业应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准时下班文化”,鼓励企业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成为所有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一种法律、制度与道德自觉,劳动者“被加班”问题才会得到解决或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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