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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证员案例分析考试辅导:票据无因性3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4-3-26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案例分析]

  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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