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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法理学精选指导试题解析五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22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要点]法的形式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法的特征是法律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不能主观臆想,只能科学地予以认识和分析。法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它首先对行为起调控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调控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例如: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思想和社会舆论控制来调整社会关系,政治规范则是通过组织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

  ·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

  法律出自于国家,具有国家性。法律在全国范围的实施,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新规范的活动;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确认和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则为主,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其他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

  这种形式特征导致法律具有如下优点:

  1.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法律具有效率性,作用是高效率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通过规范性调整,可以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作用,每个人只需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此是高效率的。

  2.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不是一致的而是有差异的。

  3.法律具有利导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互为范围和界限。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

  4.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决定了法的强制性,强制性是强制的反映。

  5.法律具有程序性。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法而得以实现的,都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法律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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