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责任
4.1 刑事责任的概念
4.2 犯罪构成
4.3 刑罚种类
4.1 刑事责任的概念
1.概念
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4.2 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指实施工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4.3 刑罚种类
1.主刑(5类)
(1)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
的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
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可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