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筑
一级建造师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建设工程经济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工程管理与实务管理 | 建设工程法规 | 试题库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建筑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
站内搜索:

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物权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6
    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质押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3)请求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损失赔偿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一级建造师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一级建造师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