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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审判程序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且确有错误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提起的主体是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审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审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时间较长。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效力的且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判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法院决定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本院提起再审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检察院民事抗诉提起的再审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不得直接进行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五)再审案件的审理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凡是进行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3.人民法院自行再审的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1.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请求内容必须为金钱或有价证券之给付。(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4)必须由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5)支付令申请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15日内,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六、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否则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及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必须由票据持有人提出申请;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审理程序
  1.发布通知和催促公告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示公告。申报权利的起止时间, 该期间不得少于60日。
  2.发布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提示: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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