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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精讲: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税务机关应选用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4.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6.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一)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五)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六)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七)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
  (八)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九)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十)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十一)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九、资本弱化管理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2)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比较所有者权益和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数额,从高)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1.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二、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2】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是( )
  A.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加收利息
  B.应当对补征的税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发现该事项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D.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5至10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不包括征收滞纳金和罚款;选项C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选项D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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