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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精讲:特别纳税调整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7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包括二、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了解)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4项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例外原则)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1.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
  2.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1)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3.再销售价格法:
  (1)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A公司从国外关联B公司以50万价格购进货物后销售给C公司的价格为45万。假设毛利率合理的数额为20%,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的A公司的进货价格为45×(1-20%)=36万元。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2)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4.成本加成法:
  (1)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2)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5.交易净利润法:
  (1)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2)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6.利润分割法:
  (1)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2)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
  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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