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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考试基础阶段预习讲义:第二章第4节
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0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该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新增)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报关规范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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