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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练习28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28、某县地税局于2012年5月对某加工厂2011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发现该厂采取在成本中列支固定资产,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12万元。县地税局确认该厂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1万元,同时处5万元罚款,以上款项限其在15日内全部缴清。此后,县地税局发现该厂在限期内有明显转移资金迹象,为保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入库,立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30万元,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1.税务机关对该厂的定性是否正确;
    2.罚款是否符合规定;
    3.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恰当;
    4.税务机关能否同时对罚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该厂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1.定性正确。根据《征管法》,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构成偷税行为。
    2.罚款金额不符合规定。《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罚款金额5万元低于最低罚款标准12×50%=6万元,不符合《征管法》规定。
    3.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本题中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的存款30万元远远大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符合规定。
    4.罚款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该厂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正确,应向县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市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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