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但对转口输出的货物应当填写三份。根据特别规定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进出口的货物,也需三份。 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除了报关单以外,还应随附下列单据: 1、 外贸管理部门(包括经贸部、经贸部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及各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 2、 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海关检查单证和查验货物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提取或装运货物)。 3、 发票一份。 4、 装箱单一份(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检装货物可免交)。 5、 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 出口收汇核销单。 为了对出口货物实行“跟踪结汇”,自199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货物保管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上盖有“放行”章的一联一起推出口单位,由出口单位检附发票等文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待收汇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以完成“跟踪结汇”的全部程序。 7、 出口货物退税单。 出口货物退税单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退税专用联,格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完全相同,但纸张为黄色。通关时由海关盖章表示货物已经出口,出口单位可凭此联作为证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批出口货物所征纳过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8、 商品检验证书凡属法检商品,出口时一律需经商检局检验,海关凭商检局的检验证书、检验合格单或商检局在出口货 物报关单上所盖的合格图章,验放货物。 9、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和其它有关单证、帐册等资料。 以上2、3、6、7为每批货物申报时必须随附的文件,1、4、5、8、9是否随附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出口货物,如果报关时发票还未开除,随附发票确有困难的,为了不影响装船,海关也可以先接受申报。但报关人员应认真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当海关发现问题或有疑点时,报关人员应当提供填报的依据。海关认为必要时,海疆责成外贸公司限期补交发票。对于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想出口单位结汇而无法在货物出口时提供发票的,可准予免交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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