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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 承诺的生效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7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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