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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掌握承诺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7
    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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