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国际商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1、国际条约(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4、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