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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诉考点:管辖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2-20
    03/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本题题目和答案没有问题,原题目的答案依据变了)
    【原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选B、C项。注意,D情形里外国公民是被害人,不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故BC当选。
    【透视命题意图】A选项没有含金量,是为凑够四个选项的;
    B选项意在考大家是不是清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哪些?从中随便拎出一个来做选项,你是否能够识别出?不仅如此,如果看似像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放进来,考生是否能挑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就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C选项意在告诉考生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现在刑诉修改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属于中级人民管辖,大家就要对哪些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稍加留心,不过,我认为命题老师不会太难为大家的,毕竟考查纯记忆性知识不为命题人所青睐。
    D选项根据原刑诉法,命题老师意在考大家是否记准确了哪一方为外国人的案件才由中院一审,根据原法条的规定,D项是个迷惑项,但是修改后的刑诉已经排除外国人普通刑事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命题人的这一思路大家要掌握。
    比如,修改后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根据这一条,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就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大家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综合本题四个选项,都是在中院管辖的特殊案件上命题,只是都具体化了。
    08四川/28.下列哪一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A.M国人汤姆在G国殴打一中国留学生,致其耳聋
    B.B国人达卡威斯在中国盗窃一旅客手包,内有财物价值2500元
    C.中国籍的马某在中国内地将一台湾商人打成轻伤
    D.中国籍的黄某在中国大陆绑架一G国籍富商,因未勒索到赎金将其杀害
    【答案】ABC(原答案是C)
    【原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此,A项和B项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项中,黄某将G国富商杀死,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只有C项中的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此,AB两项都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但是都没有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都由基层法院管辖;C项也由基层法院管辖比较明显,D项结合刑法,《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中黄某杀害人质,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不当选。
    【透视命题意图】AB两个选项都考的比较简单,只要知道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的是外国人属于中院管辖就能轻易作答。
    C这个选项,考查点在两处:一是非中国内陆人为受害人,一审管辖法院是不是中院,这和03/57中的D项考查角度一样;二是港澳台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是按外国人对待。
    D项考查和刑法知识结合,哪些是考生应该知道的几种严重并且又是常见多发可能判极刑的案件。另外,还提醒大家刑诉是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落实提供程序保障的,所以,其实施离不开刑法知识。所以我们在学习其他刑诉知识时也要留心和刑法相关点的结合。
    综合本题:也都是对中院管辖这一条的具体化考查。
    11/23.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答案】A(原来答案是D)
    【原解析】《刑诉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法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美国人杰克”是外国人,所以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杰克与赵某是共同犯罪,根据管辖中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全案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新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不再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刑法典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全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组织犯罪。所以全案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将中院管辖的案件和就高不就低这个司法解释相结合出题。如果把这个题目改成二者共同犯恐怖活动犯罪,就是又选D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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