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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法规辅导:会计法律制度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1-23
ACKGROUND-COLOR: rgb(245,253,255); TEXT-INDENT: 0px; FONT: 14px/25px 宋体; WHITE-SPACE: normal; ORPHANS: 2;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0,0,0); WORD-SPACING: 0px; -webkit-text-size-adjust: auto;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A.通报。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B.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流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东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理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替时并末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哪些会计岗位工作? 
  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愿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为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违反会计法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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