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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占有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1、权利推定效力

  (1)意义——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2、事实推定效力——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善意、公然、和平、持续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1)孳息:善意人、恶意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2)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4)有益费用:依据不当得利,无论善意、恶意占有人都可以主张。

  (九)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符合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之相应权利——善意取得

  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占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再行侵害。

  (十)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十一)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个除斥期间,为1年。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十二)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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