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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7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如两人共有一间房屋,三人共有一台机器。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个所有权,只是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

  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物权法》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试题1.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拖拉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拖拉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二人就协商将拖拉机卖给了丁,卖得价款为甲留下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拖拉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D.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B.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因此,农村集体财产由其成员共有

  C.国家财产由全民所有,因此,国家财产由全民共有

  D.无子女家庭由夫妻二人组成,因此,家庭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对共有的理解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由出资人共有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而非由其成员共有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全民共有无子女家庭的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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