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即战时缓刑制度。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 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 条、第74 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被判处拘役或者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449 条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应当确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我国刑法典第7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考验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 (四)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2.缓刑的考察机关 我国刑法典第76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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