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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刑罚裁量原则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对人民法院决定犯罪人的刑罚能够发生影响的一系列犯罪基本情况,它与定罪并无关系,而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它是以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所谓“对人民法院决定犯罪人的刑罚能够发生影响”,是指人民法院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依据这些情况,可以对犯罪人作出“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决定。
    刑罚裁量情节有多种形式,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类型。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将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所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裁量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的对特定犯罪单独适用的情节,甚至还包括某些单行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犯罪的情节。这里,我们对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节作一归纳。
    刑法典总则中的法定情节:
    (1)刑法典第10 条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17 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18 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第19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20 条: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第21 条: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第22 条: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23 条: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第24 条: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第28 条: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第29 条: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第37 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4)第65 条: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5)第67 条:对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6)第68 条: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
    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情节:由于刑法典分则条文太多,且各个条文中的法定情节只适用该条规定之犯罪,故这里不拟一一列举,只举出数例。如:
    (1)刑法典第104 条第2 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该条第1 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2)第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 条、104 条、105 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规定从重处罚。(3)第109 条第2 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该条第1 款之规定,从重处罚,等等。
    2.酌定情节
    所谓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一些与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有关的一些情况。虽然酌定情节并不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们对公正地适用刑罚却具有重大价值,因而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必须对酌定情节给以关注。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进行刑罚裁量时须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
    (2)犯罪的时间、地点。
    (3)犯罪手段。
    (4)犯罪对象。
    (5)犯罪动机。
    (6)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7)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
    (8)特殊情况。
    (二)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以是否对犯罪人处刑有利为标准,可将刑罚裁量情节分为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所谓从宽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轻的情节;所谓从严量刑情节,是指对犯罪人处刑较重的情节。
    1.从宽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依据其具体影响量刑的幅度,从宽量刑的情节可分为从轻、减轻和免除三个等级。我国刑法典中,除了极个别条文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只有一个从宽等级外,大多数从宽量刑情节都包括了两个或三个从宽幅度。
    2.从严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典中,从严量刑情节只包括从重处罚的规定。在刑法典中,从严量刑的情节有多处规定。
    二、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一)法定情节的适用
    法定情节,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四种表现形式,即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1.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刑法典第62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本条规定为刑罚裁量中正确适用法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基调。它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几个轻重不等的主刑刑种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轻重或较轻的主刑。
    其二,当一个罪在一个法条中规定了长短不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犯罪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对其选择适用较长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刑法典第63 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7 条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前述法条规定,分别包含了两层含义:
    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在我们看来,法定最低刑应理解为:(1)如果一个法条对某一犯罪规定有轻重不同的几个刑种,那么其中最轻的刑种即为法定最低刑。 (2)如果一个条文中对某一犯罪只规定了从低到高的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那么最低的量刑幅度便是法定最低刑。综合前述两种情况,所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种以下来选择适用相应的刑种,以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来确定相应的刑期。 其二,免除处罚,亦即免予刑事处分,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却不给以刑事处分。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可给以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罚。 从我国刑法典总则规定来看,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刑事处罚的。(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3)防卫过当。(4)避险过当。(5) 犯罪预备。(6)犯罪中止。(7)从犯。(8)胁从犯。(9)犯罪后自首、立功的,等等。
    (二)酌定情节的适用
    前面,我们把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共分为8 种,其实,酌定情节并非只有这些。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自于刑事司法审判的经验和刑事政策,所以关于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适用往往找不到现存的明确法律依据。这就给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运用带来了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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