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强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二、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它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所有问题, 如刑罚目的如何便制约着刑罚对象的范围,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等等。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刑罚则是最重要的一种预防手段。刑罚在特殊预防中的具体作用方式表现为: (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死刑,永远剥夺其再犯罪之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但在现代社会它不应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 (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自由刑,一方面使其与社会隔离,另一方面也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此处,消极的隔离排害作用与积极的教育改造作用,便是自由刑得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两个方面。 (3)通过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图利性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罪, 剥夺其主张犯罪的物质条件。 (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资格刑,剥夺具某种权利或资格,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故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 由于预防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方式的差异。刑罚是直接施加于犯罪人的,因此,特殊预防的方式侧重于刑罚的物理性强制和由此而产生的精神威慑。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并不是犯罪人,所以一般预防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事实,以期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具体来说,一般预防的方式主要包括:(1)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2)教育和鼓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3)抚慰被害人,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3.两个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也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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