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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辑:dgadmin | 发布时间:2007/12/10 10:42:27
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关于黄陂、新洲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县体征税范围不明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共有各方实际占地面积明确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分别征收土地使用税。
    共用的空地。两个以上单位(包括个人)共用的空地,各自占地面积不明的,按共有各方的房屋建筑占地比例分摊。

征收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每半年为一期。上半年为五月,下半年为九月收当期税款。
    私人房屋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五月,按年计征,一次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私有房使用的土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范围内个人私房及院落用地(包括个人使用公房从事生产经营的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由各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外来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的用地或本市单位和个人在外地的用地,其土地使用税均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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